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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明知是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的,按犯罪论处。然而在暴利面前,许多人心存侥幸心理,从中谋取暴利。 2015年10月12日凌晨,张某伙同王某(均已判刑)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两辆混泥土罐车上的4块汽车电瓶拆卸下偷走。次日将盗得的4块电池卖到被告人刘某经营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的一废品收购站。张某、王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每块电池200元人民币对该4块电池进行收购。经邢台县涉案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被盗4块电池价值为3450元人民币。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邢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收购的电池为盗窃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笔者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二手交易时,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物品很可能是赃物,大家要擦亮眼睛,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否则将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因贪图小便宜,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以低价购买,结果触犯了国家法律,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了代价。在此提醒二手物品收购站,不可贪小便宜或心存侥幸,收购来路不明的可疑物品,如遇到赃物,应及时报案,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千万不可因一点蝇头小利,到时追究刑事责任而得不偿失,后悔都来不及。(赵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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