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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六个亮点

来源: 河北日报 2015-04-07 18: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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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玉军 刘常俭

  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笔者注意到,这部将于明年起开始实施的新法规与10年前颁布实施的法规相比,顺应了社会各界的期盼,不仅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扩大了保障范围,而且进一步完善了界定标准、认定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条例在见义勇为的界定及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及家属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一些新规定。条例对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精神文明和平安河北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省综治办常务副主任王奎连表示。

  奖励标准大幅提高

  目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条例在省级荣誉中增加了“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另外,针对以往的奖励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例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规定: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由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的给予6万元以上奖励;市级奖励标准由2万元以上提高到5万元以上,县级奖励标准由5000元以上提高到1万元以上。

  确认程序时限更严格

  条例第10条至第18条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确认程序。启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申报人申请启动,一类是确认机构依职权启动。其中申报人涵盖的面很广泛,使得该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规范了调查核实确认程序,公示程序,并且为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时限。”王奎连说。

  条例规定,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对于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条例规定: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英雄”可享劳模待遇

  条例不仅提高了奖励标准,而且还进一步增加了奖励的方式。条例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王奎连说,让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劳模待遇,这在我省还是首次,充分表明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宗旨。

  此外,条例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医疗费用有保障

  鉴于见义勇为是一种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在无人承担或者无力承担有关费用的前提下,政府应当成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最终保护者。条例在第22至第36条用较大篇幅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对牺牲、致残、负伤见义勇为人员,从评烈、评残、救治、抚恤、救助、住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民政、财政、社保、卫生等部门各自职责。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为防止有些单位无故辞退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子女上学保障多

  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在生活上面临着较大的困难,有的甚至因交不起子女上学的费用而迫使子女辍学的情况,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条例还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条例还首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英雄”莫论户籍

  为解决以往外地人在我省境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法律难题,条例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王奎连说,这一规定实行属地原则,也就是说,非河北户籍人员在河北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将同样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与河北户籍人员见义勇为享有同等政策。

  对于我省人员在外地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条例规定,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确认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保护的内容。

关键词:见义勇为,条例,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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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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