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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财政局完成司法体制改革调研工作

来源: 张家口长安网 2015-03-30 1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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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调研工作,充分收集调研数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方式问题

  1、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上看,县级法院、检察院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直接下达较为合理。通过省级法院、检察院办理,增加了环节,还可能造成时间上的延误,容易降低资金利用绩效,进而影响工作快速推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提高。

  2、县级法院、检察院由省级财政保障后,作为省级部门直属单位管理有利于系统业务整合发展。

  二、经费和资产划转问题

  1、人员经费划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等人员经费,以及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经费应该一并上划,两院都是一个整体,在同地域、同单位内个人待遇应保持政策一致性。

  2、经费划转依据:人员经费可根据人社部门审批工资确定,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依照实际上划人数分类型、按标准测算。

  3、资产划转:动产(办公设备、办案设备等)和不动产(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应随现使用单位同步划转。产权不属于法院、检察院的房屋或其他资产,由省级按照公允价值对县级专项补贴确权后一并划转。资产划转前需要做清产核资。

  4、基本建设债务问题应在上划前清偿完毕或确认清偿责任,应由省级承担部分随两院的上化而转换债务级次。

  三、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

  1、人员经费保障:应按照省级对其他类似部门(如监狱系统等)保障政策统一执行。这样既遵循了同工同酬原则,也缩小了地域差别,有利于平衡与稳定。

  2、公用经费保障:县级法院、检察院应按照政法部门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予以核定。

  3、项目经费保障:县级法院、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直接下达,基本建设经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列入省级预算。

  4、改革后市、县法院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应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且应建立均衡增长的机制。

  四、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机制

  1、目前我县法院、检察院对上述资金的管理方式严格遵守是收支两条线。

  2、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二是实行票款分行,三是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此项改革可与两院经费省级统筹管理改革同步开展、分步推进。

  五、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的涉案财物

  1、目前我县法院、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没有建统一的管理平台。

  2、刑事诉讼涉案财务统一管理平台主要需解决分级、分部门管理权限问题。

  3、应在全省范围同步建立刑事诉讼涉案财务统一管理平台,省级集中建设管理平台,市县各自维护数据。

  六、配套制度建设问题

  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新的行政单位规则和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力度,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人员队伍建设问题

  由于地方院人员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短缺,应专门设置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配备专业会计,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

关键词:逐鹿,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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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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