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张家口长安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举案说法

举案说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按职务侵占罪量刑

来源:张家口长安网 2015-03-30 10:28:29

  核心提示:晋江某公司的老员工刘某因一时贪念,伙同李某将公司闲置的布料进行非法转移,企图占为己有。当听到法官作出判决时,五十岁的刘某流下悔恨的泪水。法官指出,刘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放:老员工一时贪念

  刘某已在晋江某公司工作了十五年,一直兢兢业业,因而得到老板的赏识,并当上公司仓库主管。

  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偶然间发现公司一批闲置的布料,一时起了贪念,与客户李某合谋将其占为己有。

  经过一番运作,刘某利用担任公司仓库主管的职务便利,伪造入库单将该公司闲置在仓库的一批价值人民币39872元的斜纹尼龙布料转移至李某名下,尔后李某支付人民币24000余元给刘某。同年10月18日,李某以不再加工为由将上述布料运走。

  案发后,李某将上述布料退还给公司。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后,刘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还赃物,取得公司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记者_胡志法通讯员_杨易)

  法官点评:强化管理引导员工正确履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近年来,晋江市法院受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此类案件之所以多发,除了从业者道德素质不高外,企业自身制度和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是重要诱因。部分企业人事管理不够规范,未认真核实员工真实身份,为日后犯罪侦查增加难度;部分企业缺乏财务制约机制,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建议强化公司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识,引导其自觉养成遵纪守法、正确履职的意识。

关键词:举案说法,公司,财物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郭洪杰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7035278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