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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遇狼” 要注意留存证据

来源:张家口长安网 2015-03-30 10:28:29

  入夏以来,骄阳似火,气温“高烧”不退,性骚扰事件也在公交车、地铁上拥挤的人群中时有发生。穿着较少的女性作为被骚扰的重点人群,如何提防“咸猪手”袭扰也变得尤为重要。

  案例1.公交车上骚扰并殴打女孩男子被拘5天

  2012年6月1日,河南省新乡市男子刘某酒后搭乘市内28路公交车途中,将手搭在女学生小李肩上对其性骚扰,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小李被打。6月4日,民警组织双方调解,后因经济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新乡市公安局民警称可以认定该男子打人,但对“性骚扰”一事不好界定,公安机关曾去公交公司调取事发时车上的监控视频,但6月5日前该车的监控正在调试阶段,没有保存。最后,经过警方走访调查,对殴打他人的刘某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2.地铁上摸女生大腿男子被行政拘留

  今年6月30日,拍摄于6月29日晚的一段“地铁9号线男子摸女生大腿”的视频在网上盛传,上海警方获悉后即开展调查。网民迅速人肉搜索出视频中的男子的身份。7月2日,视频中的男子王某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前往警方说明问题,否认蓄意性骚扰。4日后,受骚扰女乘客报案。7月8日,警方将王某行政拘留,王某所在的国企锦江集团作出了对其给予开除党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3.女子遭遇“咸猪手”警方称界定难

  今年7月8日晚上9点半,南京一辆公交车行驶致玄武区酒吧街区附近时,一名女子站起来指着身后一名男子,声称遭其性骚扰。事发时女子与男子都坐在车厢中间的位置,女子坐在前,男子坐在后面。女子称,男子通过座位之间的缝隙,将手伸了过来,摸了她的胸部。

  在调查中,南京治安巡逻支队的相关人士介绍,目前的法律在处理公交车上的性骚扰问题有两个难点:界定难、处理难。一般的骚扰都是秘密进行的,找人证较难,即使有人证,也需要其帮忙指出细节才行。

  主持人:

  记者董子彪

  嘉宾: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琴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夏煜

  主持人:每到夏季,公交车上性骚扰事件频发,是何原因?

  高琴:公共汽车内拥挤的乘车环境是诱发性骚扰的主因之一。在与穿着较少的年轻女性靠得较近时,男性容易发生心理变化,一些自控力较差的人就会做出不适当的行为。

  蒲夏煜:还有诸如由于分居、离婚、大龄未婚或夫妻关系不和等原因,性生活处于饥饿状态的人在公交车上,与异性肌肤接触后性欲被激发,便乘机发泄出来。

  还有就是那些品质恶劣的无耻之徒。他们动机不纯,有意识地耍流氓,惹是生非。

  主持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性骚扰的法律条文,遭遇性骚扰后,需要依据哪些法条来界定其违法行为?

  高琴: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40条已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通过立法确认性骚扰行为属违法的法律之一。性骚扰的下一步那就是猥亵,具体讲,“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的行为”就是猥亵。《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蒲夏煜:由于性骚扰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要停留在精神损害的层面上,对骚扰者的约束和谴责也主要体现在道义上,法律制裁的力度显得相对薄弱。其实,在具体实践中,法律也一直严禁性骚扰行为并对其严格处理。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等。《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

  除了上述法条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主持人:遭遇性骚扰后,受害者该如何去面对,尤其该如何做好有关取证?

  蒲夏煜:作为被骚扰者首先要对骚扰者的行为表示不满和反抗,反之就无法准确地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性骚扰,并很容易给骚扰者以狡辩的理由。

关键词:公交车,证据,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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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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