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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标识遭退 违法企业被罚

来源: 张家口长安网 2015-03-30 1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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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去年11月,江苏宜兴检验检疫局接到某企业投诉,该公司出口至美国的一批陶瓷花盆,因发现活体天牛幼虫被退运回国,涉及货物共1个40尺集装箱,企业由此损失近20万元。调查发现,退运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并没有标识加施资质,也无法提供检疫处理合格凭证,且所加的IPPC标识系伪造和盗用。随后,宜兴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缴获了IPPC电烙标识一把。最终,宜兴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近年来,由于行为隐蔽,且成本低、利润高,制售、伪造、变造和盗用IPPC标识的案件呈高发态势。2014年,仅宜兴局便立案查处了伪造盗用IPPC标识案件两起,共处罚金7万元。宜兴地区发生的此类案件主要呈如下特点:违法主体大多是生产木质包装的小企业小作坊,假冒的IPPC标识仿真度较高,大多数使用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针对此类案件频发的问题,宜兴局开展了多项工作:通过网络、报刊和电视等媒体,进一步加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组织成立了宜兴市出境木质包装协会,加强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实施诚信管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企业实行黑名单等分类管理措施。

  我国已于2005年加入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所有进出境木质包装均应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目前,查处此类案例却仍有许多难题亟待破解。首先,IPPC专用标识易翻刻、易采购,伪造成本低,查处难度大。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虽已推广使用了电烙式IPPC标识,其制作难度也有所增加,但此类标识通过网络渠道仍可买到,造成违法行为易查处难;其次,现有法规对该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使得制假售假现象频现;第三,许多出口企业和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对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法律意识淡薄;第四,检验检疫取证、执法难度大。

  【案例启示】

  此类案件的频繁出现,提醒进出口企业务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不可因贪图一时便利或便宜而使用伪造或盗用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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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张家口,江苏,标识,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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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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